(二)初选评价:以量化计分的办法,对报名人员的现任职务、荣誉、学历、年度考核及调研文章的发表和获奖等情况进行评价,然后根据初选评价得分按选调名额3倍的数量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员。初选评价计分办法:现任职务为审判员2分,中层副职3分,中层正职5分,中层正职之上职务8分;曾获得地市级荣誉(含三等功)3分,省部级荣誉(含二等功)5分,全国级荣誉(含一等功)10分;学历为硕士研究生5分,博士研究生10分;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每次2分;调研文章在地市级法院系统刊物上发表的1分、获奖的2分,省级法院系统刊物发表的2分、获奖的3分,全国级法院系统刊物发表的4分、获奖的5分。获得荣誉、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和调研文章发表及获奖,可累计加分,但调研文章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同一调研文章以最高级别计分一次。
经初选后,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如不足选调人数的3倍,酌情核减或取消选调指标。
(三)资格审查:面试前一天对确定的面试人员组织进行现场资格审查,核对原件(报名时已提供原件者不再核对)。经资格审查,不符合选调条件者或提供虚假资料者取消选调资格,符合选调条件者发给同意参加面试的通知。
(四)面试:主要测试口头表达能力、反应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组织协调和业务能力、举止仪表、求实精神等。
(五)体检:面试合格者为参加体检对象,并组织到县(市)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和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规定。
(六)考察:综合初选评价、面试和体检结果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进行考察,主要考察德能勤绩廉等情况。
(七)办理转任手续:通过考察,择优确定拟选调人员,商经原单位同意,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公务员转任手续。
四、其它事项
(一)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二)确定考察对象后,考察对象须提供单位出具的同意考察并选调的证明。如未能出具单位同意证明,视为放弃考察资格。
(三)联系方式
地址: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北段200号,邮编:315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