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明确,完善博士后日常经费和科研经费投入机制,做好保障工作。自2015年8月1日起,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标准由每人每年5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8万元。地方和设站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给予配套投入,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博士后创业基金。鼓励社会基金投入博士后事业。推进博士后公寓建设,鼓励地方和设站单位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周转住房问题。
《意见》指出,博士后制度是我国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自1985年建立以来,培养了一批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取得了一批重要科研成果,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