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分总则、调解、仲裁、特别规定、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48条。通过地方条例的出台,不仅将浙江省多年来调解仲裁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上升为法律规定,还结合实际创新了浙江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体制机制。《条例》的主要亮点有:一是统一劳动争议和人事争议处理程序,进一步明确人事争议受案范围。结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和养老保险改革,明确将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培训、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等列入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二是强化基层调解先行的制度设计,拓宽调解组织的范围,设立仲裁派出庭,方便当事人就地就近解决争议,建立调解协议书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审查后的效力确认制度。三是建立仲裁监督纠错机制。针对实践中反映较突出的虚假仲裁问题,完善法律对仲裁委员会监督职责的规定,明确对生效的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发现存在串通、伪造证据或者虚构劳动人事关系等行为,致使裁决、调解错误的,仲裁委员会有权撤销。四是优化仲裁处理程序,建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确立仲裁申请登记立案和一次性告知制度,设立30日内结案的简易程序和集体争议案件审理的特别程序;建立诉前财产保全与人民法院的衔接机制;完善证据举证、质证和调查取证等制度;对仲裁公告送达作出了一般案件公告三十日、集体案件公告十日即视为送达的特别规定。五是建立仲裁申请法律援助制度。规定在仲裁机构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指派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者定期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对集体争议案件和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案件,明确要求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六是完善仲裁案件终局裁决制度。结合浙江实际,明确将社会保险费补缴、工伤保险待遇赔付等作为仲裁终局裁决的情形,有效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险合法权益。七是明确规定了调解员、仲裁员和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发生违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近年来,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呈大幅增长态势,2008-2015年,全省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共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87.6万件,年均处理案件量达11万件,涉及劳动者140万多人。面对案件数量激增的情况,浙江省各级调解仲裁机构紧紧围绕“服务经济、保障民生”这一主线,加强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和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坚持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双维护,妥善化解了大量的劳动人事纠纷,年均结案率保持在92%以上。目前,浙江省基层调解组织年均调处争议案件超过6万件,调解成功率93%,全省56%的争议首先在基层一线得到解决;仲裁机构处理案件裁决率呈逐年下降态势,75%以上的案件均以调解或和解方式结案,使大量案件终结于调解仲裁阶段,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