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干意见》按照“三个区分开来”明确容错免责情形,强调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改革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若干意见》细化了容错免责的基本条件。明确具备符合党章、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精神;符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精神;有利于推进改革和创新发展;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进行决策;没有为本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等条件的,可以容错免责。
同时,《若干意见》充分体现依规依纪严肃问责与改革创新容错免责的辩证统一,规定对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到位,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力等情况不予容错免责。要区分改革试错失误和违纪违法,坚决防止借机搞法治“例外”、纪律“松绑”、作风“减压”。
《若干意见》还明确,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对有关情形已有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容错免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负责实施,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以及其他具有问责职能的部门各负其责,并对调查核实、组织认定、单位和个人申请等环节作出了规定。
《若干意见》还对容错免责作了相关配套性规定,提出建立健全澄清保护机制,对故意诬告、干扰改革的行为严肃查处。完善改革风险防范和纠错机制,实施重大改革创新项目和有较大突破、探索的工作,按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和论证,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工作偏差或失误要主动采取应对措施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