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央要求,2017年2月8日,新修订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新制定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出台,加上2013年和2014年出台的汇总综合办法、抽查核实办法,形成“一个规定、三个办法”的报告制度体系。
修订出台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坚持分类管理原则,抓住“关键少数”,进一步突出了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将国有企业、非参公事业单位的报告对象范围作了适当调整。报告事项内容更加突出与领导干部权力行为关联紧密的家事、家产情况。《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明确了认定漏报、瞒报需要掌握的基本原则、具体情形和处理依据,规定了领导干部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影响期,为更加有效地强化查核结果运用提供了遵循。
越织越密的制度笼子,使报告制度日益深入人心,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广大领导干部普遍认识到,是否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对党忠不忠诚、老不老实的具体体现,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明显增强。许多单位在填报前专门组织领导干部进行培训;更多的领导干部自觉做“透明人”,向党组织说真话说实话,如实向党亮家底。社会对报告制度的认同感也不断增强,普遍认为这是对领导干部真管真严的有力措施,长期坚持下去,一定会促使干部形成接受监督的思想自觉和行为习惯,促进形成廉洁从政、廉洁齐家的良好政治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