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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办法 规范村干部履职行为
信息来源:宁波日报  时间:2018/6/27  阅读次数:13796
为进一步深化推进村级小微权力规范运行,维护村集体和农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实施,日前,我市印发《宁波市规范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职行为办法(试行)》,为全市村干部廉洁履职“立规矩”。
据悉,“立规”对象包括全市建制村党组织班子,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监事会等村级组织成员,以及按照规定程序选举和任(聘)用的村级工作人员。“立规”内容则涵盖组织管理行为、村务管理行为、议事决策行为、社会秩序管理行为、勤政廉洁行为等五大方面。
特别要说的是,《办法》着重就村干部村务管理行为规范进行了明确,就村干部执行国家土地法规政策、征地拆迁法律法规、村级集体资产资源资金处置管理、工程项目招投标、落实民生领域相关政策等逐条列出“负面清单”。如在征地拆迁中,村干部不准采取非法方式进行强制拆迁;不准挪用、截留、克扣、拖欠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不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出具虚增面积、随意分户等虚假证明,骗取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等。
《办法》强调,村干部应以身作则,严格自律,自查自纠。对违反规定的村干部,视情节轻重,由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诫勉或者组织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乡镇(街道)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的,按相关规定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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