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全面贯彻党的巡视工作方针,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发挥政治巡视利剑作用,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促进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解决大党独有难题提供有力保障,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四条巡视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三)坚持人民立场、贯彻群众路线;
(四)坚持问题导向、发扬斗争精神;
(五)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
第二章组织领导和机构职责
第五条巡视工作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实行党组织分级负责、巡视机构组织实施、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支持、被巡视党组织配合、人民群众参与的体制机制。
第六条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设立巡视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实现巡视全覆盖。
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和中管金融企业、中管企业、中管高校等党委(党组)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巡视工作,设立巡视机构,原则上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下一级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
第七条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应当把巡视作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履行全面监督职责的重要抓手,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巡视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
(二)研究部署巡视工作的重大事项,按照权限制定巡视工作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审定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统筹谋划推进巡视全覆盖,定期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统筹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
(五)统筹构建巡视巡察上下联动工作格局;
(六)发挥巡视综合监督平台作用,推动巡视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
(七)统筹加强巡视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
(八)研究决定巡视工作其他重要事项。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承担巡视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
第八条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设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向同级党组织负责并报告工作。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中央组织部部长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书记担任。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
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和中管金融企业、中管企业、中管高校等党委(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一般由党组、党委书记(包括不设党组、党委的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党组、党委分管有关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和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同级党组织工作要求;
(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组织实施巡视全覆盖;
(三)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巡视组工作汇报;
(四)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五)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组织开展巡视反馈、通报和移交工作,督促推动有关责任主体落实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责任;
(六)指导下级党组织巡视巡察工作;
(七)推动巡视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
(八)推进巡视干部队伍建设,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九)研究处理巡视工作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承担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和中管金融企业、中管企业、中管高校等党委(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以与内设机构合署办公,应当配备相应专职人员,承担党组、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同级党组织及其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对有关决定事项进行督办;
(二)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和重要事项;
(三)统筹、协调、指导、保障巡视组开展工作;
(四)负责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统筹协调、跟踪督促、汇总报告;
(五)负责对下级巡视巡察机构进行指导;
(六)负责协调有关机关、部门协助、支持巡视工作,推动建立巡视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的具体机制;
(七)负责巡视工作理论研究、政策调研、制度建设、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八)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巡视干部的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和监督;
(九)负责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巡视组党建工作;
(十)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设立巡视组。
巡视组分别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组组长、副组长的具体人选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巡视组应当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组长全面负责本组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巡视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同级党组织及其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开展巡视;
(二)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视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三)向被巡视党组织反馈巡视意见,向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和有关单位移交巡视发现的问题和问题线索,参与推动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
(四)对巡视组干部进行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
(五)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应当协助同级党组织开展巡视工作,宣传、统战、政法、保密、审计、财政、统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巡视工作,协同做好人员选派、情况通报、政策咨询、问题研判、措施配合、整改监督、成果运用等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协助驻在单位(含综合监督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巡视工作。
第十五条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工作。
党员、干部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章巡视对象和内容
第十六条中央巡视对象是: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及其领导班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中央部委领导班子,中央国家机关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
(三)中管金融企业、中管企业、中管高校以及其他中管单位党委(党组);
(四)党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党组织。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对象是:
(一)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及其领导班子,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市(地、州、盟)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省一级国家机关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党组织。
第十八条巡视工作应当紧盯权力和责任加强政治监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重点检查下列情况:
(一)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情况,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职能责任的情况,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情况;
(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情况,领导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加强作风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廉洁自律的情况;
(三)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情况;
(四)落实巡视监督以及审计、财会、统计等其他监督发现问题整改的情况;
(五)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巡视工作应当加强对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监督,重点检查其对党忠诚、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依规依法履职用权、担当作为、廉洁自律等情况,对反映的重要问题进行深入了解,形成专题材料。
第二十条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常规巡视、专项巡视、机动巡视、“回头看”等方式组织开展巡视监督,必要时可以提级巡视。
第四章工作程序、方式和权限
第二十一条巡视组开展巡视前,根据工作需要,应当听取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统战、政法、保密、审计、财政、统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关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通报。
第二十二条巡视组进驻后,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问题线索,应当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三条巡视组采取下列方式了解情况:
(一)听取被巡视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机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下沉调研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党组织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巡视期间,对干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政策规定并属于被巡视党组织职权范围、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视组应当按程序督促被巡视党组织立行立改。
巡视期间,对反映集中的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巡视组可以按程序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及时处置。
第二十六条巡视组对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对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可以形成专题报告。
巡视组对巡视报告、专题报告等反映的问题,应当制作底稿。
巡视组对巡视报告反映的重要问题、提出的整改建议,应当按规定与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听取其意见;对巡视报告反映的重要政策性问题,可以与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听取其意见。
第二十七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意见建议,报同级党组织决定。
第二十八条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应当及时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事项。必要时,可以直接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
第二十九条经同级党组织同意后,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组织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根据同级党组织及其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巡视的有关情况通报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分管领导。
第三十条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反映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巡视组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程序分别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或者有关单位。
对巡视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可以采取制发巡视建议书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加强监管、健全制度、深化改革等意见建议。
第三十一条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