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因公出国人员审查批件,应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填写《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一式三份),凭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确认件,报人员审批部门审批,并由审批单位出具《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审查批件一般三年有效,有效期满后出国应重新办理审查批件。在有效期内再次出国,如职务、单位没有变动,可以使用原批件复印件,但所在单位应在出国任务批件下达后填写《因公出国人员备案表》,报审批部门,经签署同意后,办理出国(境)手续。在人员批件有效期内再次出国,如工作单位、职务有变动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2、正县、局级干部不再另行办理政审,一般可与出国(境)任务一起审批,但在批准出国(境)任务以前,须经市委组织部预审同意,在任务批件下达后,必须填写《因公出国人员备案表》(一式四份),经人员审批部门签署同意后,办理出国(境)手续。
3、在外停留六个月以上的长期人员,其出国(境)审查由市委组织部审批,批准有效期不能短于停留期。
4、外派劳务人员的出国审查批件由有外派劳务经营权的外派劳务公司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