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下岗职工党员组织关系转接。(1)滞留于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党员,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再就业服务中心党组织;(2)已有新的固定工作地点、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应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现就业单位党组织;如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内的,可由原党组织开具党员证明信,由所去单位党组织安排其组织生活;(3)尚无固定工作地点的外出下岗职工党员,如原党组织不便管理的,可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按流动党员管理办法管理;(4)对企业内部下岗待工或生产、季节性待工党员,原则上由原企业党组织负责管理。
六、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丢失的处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一旦丢失,党员要及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组织应对丢失介绍信、证明信的情况进行审查,如确系本人不慎丢失,可由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予以补转,并立即通知接收单位党组织,原介绍信或证明信作废。接转单位在接转达时,要对介绍信进行认真审查核对。对丢失介绍信、证明信的党员,应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
七、过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党员证明信的处。理党员自带党员组织关系的,应及时转移。不按期转移组织关系是组织观念淡薄的一种表现,也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对于过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要调查了解,弄清原因,分清现任对于那些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导致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过期的,应给予严肃的批评和教育。其中超过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的,要按照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自理如系经办人员工作不慎造成的,要对经办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过期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作废,由开出介绍信(证明信)的单位另行补转。各级党组织要本着对党员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手续,党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应接收的党员组织关系。在转接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出现的其他问题,可根据党组织关系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委组织、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和市直属党工委组织人事处(政治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