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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收缴有关规定
信息来源:本级  时间:2007/10/11  阅读次数:28353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组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资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资金,是指年功性津贴.地区性津贴.工资性津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
2.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4%。
3.在乡镇机关和乡镇企业工作或者外出务工的农民党员,村干部和民办教师中的党员,凡有固定收入的(工资或被贴),按照每月固定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其他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4.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5.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6.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7.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生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将纳党费2角。
8.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9.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10.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11.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2.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
13.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不得超过3个月。
14.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就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15.党组织除按照规定收缴党费外,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和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16.各省区市委.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委.铁道部.民航总局政治部和军委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17.铁路.民航.金融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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