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按照党章的规定,党员按期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党中央一直高度重视党费工作,我们党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有专门的党费收缴管理方面的文件规定。这次经党中央批准印发的《党费收缴规定》,是对中央组织部1998年印发的《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组通字〔1998〕2号)的修订。多年来的实践证明,组通字〔1998〕2号文件的执行对规范党费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近些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党员收入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组通字〔1998〕2号文件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的情况。主要有:一是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许多党员的工资结构发生了变化,党费交纳基数需要随之予以明确;二是现行党费交纳办法分别按五个档次、五个比例执行,分档过多,档次之间跨度过小,不便计算和操作;三是许多离退休人员党员交纳党费占实际收入比例较在职人员党员高。因此,对党费收缴办法作出调整是必要的。
为了认真做好党费收缴办法的修订、完善工作,近年来,我部组织力量,先后到十几个省区市进行调研,多次征求各地各部门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并就调整收缴党费计算基数和比例问题进行了抽样调查和测算研究。根据调研和征求意见情况,本着有利于强化党员意识、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便于基层党组织执行、力争长期管用的考虑,我们起草了《党费收缴规定》,报经中央批准,于2月4日正式印发,从2008年4月1日起在全党施行。
2.问:《党费收缴规定》对在职党员交纳党费有哪些调整?
答:根据新形势下党员收入变化情况和这次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党费收缴规定》对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和档次、比例作了必要调整。例如,机关工作人员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由原来“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五项,调整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三项。
关于交纳党费的档次和比例。原来的文件划分为五个档次五个比例,即税后月收入400元(含)以下的按0.5%,400—600元(含)的按1%,600—800元(含)的按1.5%,800—1500元(含)的按2%,1500元以上的按3%的比例交纳党费。这次调整,划分四个档次和四个比例:税后月收入3000元(含)以下的按0.5%,3000—5000元(含)的按1%,5000—10000元(含)的按1.5%,10000元以上的按2%的比例交纳党费。
3.问:《党费收缴规定》对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交纳党费的规定,与过去规定相比有什么不同?
答:按原来文件规定,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交纳党费,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或养老保险金为计算基数,参照在职人员党员交纳党费的五个档次五个比例执行。新修订的《党费收缴规定》,将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调整为5000元及以下的按0.5%、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作这样的调整,减少了档次,降低了比例。
4.问:对农民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党费收缴规定》提出了0.2元—1元的弹性要求,为什么要这样规定?
答:原来文件规定,农民党员、学生党员和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低收入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这一标准是从1994年开始执行的。20多年来,农村经济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农民党员的收入已经有了较大增长。但是,考虑到农民收入的地区差异较大,不少农村党员特别是西部地区一些农村老党员收入仍较低,因此,新的党费文件对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标准提出了0.2元—1元的弹性要求,给各地留下空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地情况确定具体数额。对于没有经济收入的学生党员和城市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低收入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暂不调整,仍按每月0.2元掌握。
5.问: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员应当按期缴纳党费,对此《党费收缴规定》作了哪些要求?
答:每个党员都应当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自觉地交纳党费,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是党员具有党员意识的具体体现。按照《党费收缴规定》要求,党员应当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6.问:对党费的用途,《党费收缴规定》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党费收缴规定》,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