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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区出台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本级  时间:2012/8/8  阅读次数:4242
8月7日,海曙区出台《宁波市海曙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办法》,突出了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监督管理,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动性、科学性和效率性。
《管理办法》根据区直属的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街道党工委和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的工作性质、经济管理权限、掌管的财政资金总量等因素,将上述单位的主要领导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逐次分为A、B、C、D四类。A 类是指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承担重要的经济管理职能、社会关注度高、财政财务收支规模较大的街道党工委书记和办事处主任;B 类是指财政财务收支规模较大,有资金管理权和分配权的单位,使用民生资金、项目资金较多的单位、部门和临时机构的主要领导;C 类是指是财政财务收支规模一般、有一定专项资金的单位的主要领导;D 类是指财政财务收支规模较小,职能单一的党委、政府部门和群众团体以及不属于ABC类的其他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
《管理办法》规定,针对不同类型的审计对象采取不同的审计方法、方式和审计频率,在全面审计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审计对象,注重审计实效。对A 类对象,原则上5年任期内安排两次经济责任审计;对B类对象,原则上5年任期内安排一次经济责任审计和一次重点专项资金使用或重要事项履职情况的专项审计调查;对C 类对象,原则上5年任期内安排一次经济责任审计,或安排一次重点专项资金使用或重要事项履职情况的专项审计调查;对D类对象,视情况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管理办法》还规定,离任领导干部存在离任时距任期审计不足二年、离任时已列入人大述职评议计划、已离开任职岗位一年以上、已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已被提拔或调任可能影响经济责任审计公正进行岗位五种情形的,一般不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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