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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让刑事和解在阳光下运行
信息来源:区检察院党组  时间:2009/3/23  阅读次数:19469
实施主体: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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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符合科学发展观的司法理念,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客观要求,而刑事和解则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刑事和解,是指通过调停人使受害人和加害人直接交谈、共同协商达成经济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做出有利于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处置的诉讼活动,其包括经济赔偿和解和刑事责任处置两个程序过程。在和解过程中,被害人与加害人可充分阐述犯罪给他们的影响及对刑事责任的意见等方面内容,选择双方认同的方案来弥补犯罪所造成的损害;加害人主动道歉悔罪、积极履行赔偿使其在刑事责任处置过程中能获得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可见刑事和解是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为利益最大化而选择的案件解决方式。但在实践中,轻微刑事案件在刑事和解的过程中存在标志不统一,宽严尺度把握等问题,容易引发争议。2008年4月,宁波市海曙区检察院、公安分局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根据市委十一届四次会议关于“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有关精神,联合出台了《关于可能达成刑事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实施提前介入的若干规定》。《规定》在遵循严格依法、公正与效率相统一、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原则的前提下,对刑事和解有关案件要求、和解的过程、步骤等都作了明确要求,以提前介入为桥梁,让刑事和解这一刑事司法新政全面纳入检察监督的视野,减少该环节涉及民生矛盾的产生。该《规定》在省内尚属首创,将对促进轻微刑事案件的刑事和解过程在阳光下运行起到积极作用,为《检察日报》、《浙江法制报》、《宁波日报》等多家国家和省市级媒体所公开报道。
主要做法:
《规定》出台以来,海曙区检察院通过立案时提前介入、立案后协调介入、事后跟踪介入积极开展轻微刑事案件的刑事和解。
——树立引导意识,立案时提前介入。传统的侦查监督主要着力于提请逮捕案件,对于未报捕和立案后作除罪处理的案件的监督几乎是空白。随着宽严相济政策的实施,可能达成刑事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数量大量增加。该院转变以往“坐堂办案”的传统方式,将侦查监督的视角前伸,在公安机关提请前介入侦查活动,对未成年犯、初犯、偶犯、轻伤害等案件,根据犯罪情节、犯罪后果、涉案金额、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品性等情况进行规范界定,对公安机关提出不同的处理建议:对适合非羁押诉讼案件建议不予提请逮捕;对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生活无着的轻微盗窃、诈骗案件进行和解;对已达成赔偿和和解协议的,建议撤案;对符合移送审查起诉条件的建议公安机关直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树立化解矛盾意识,立案后协调介入。对于因达不成赔偿协议,或公安机关提请的轻微刑事案件,该院受理后坚持以人为本、以教育为本、以化解矛盾为本的原则,释法说理,定分止争,积极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该院根据案件情况与犯罪嫌疑人见面,认真听取其有罪供述和无罪辩解,看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是否有和解诚意;与犯罪嫌疑人家属见面,或者到有关单位、学校、社区、村委会走访,看其是否有保障诉讼或和解的经济能力;与被害人或被害方代表见面,看其对犯罪嫌疑人的态度和想法,是否愿意调解或和解。在听取了当事人双方意见的基础上,该院配合相关单位,坚持依法、自愿原则,促进双方通过和解方式解决问题、矛盾,从而成功消弭涉检上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树立监督意识,事后跟踪介入。为确保案件质量和监督实效,该院视角后延,强化监督,努力做到两个“跟踪”:一是诉讼过程跟踪监督,建立案件跟踪监督卡制度。在本院公诉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对公安机关直接移送审查起诉或无逮捕必要不捕直接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诉讼情况进行逐案登记、逐案跟踪、动态监控,巩固前期侦查监督效果。二是考察跟踪监督。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作出宽缓处理后,建立专门的案件档案,并积极延伸检察职能,采取电话、信函、上门了解等形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考察,并与社区、单位、家人等督促落实帮教措施。
在《规定》实施后不久,宁波市海曙区检察院就通过提前介入一起因家庭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刑事和解工作,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刑事和解,并建议公安机关依法作出了撤销案件处理。这是宁波市海曙区检、警两家实施《关于可能达成刑事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实施提前介入的若干规定》以来的首例成功和解案件。
在该案中,赵某因与其妻关系紧张,经常吵架闹离婚,赵妻的哥哥李某得知后赶来与赵某理论。双方互相推搡进而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李某的手指被扳断。经法医鉴定,已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害人李某多次表示不愿和解。承办检察官在接到公安分局的提前介入通知后,认真阅读卷宗材料,结合犯罪的动机、性质以及与被害人的关系等诸多因素,走访这名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并向其同事、家人询问其在单位的日常表现。经过深入调查,办案检察官了解到赵某在单位表现一向较好,与领导及同事的关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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