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化解矛盾意识,立案后协调介入。对于因达不成赔偿协议,或公安机关提请的轻微刑事案件,该院受理后坚持以人为本、以教育为本、以化解矛盾为本的原则,释法说理,定分止争,积极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该院根据案件情况与犯罪嫌疑人见面,认真听取其有罪供述和无罪辩解,看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是否有和解诚意;与犯罪嫌疑人家属见面,或者到有关单位、学校、社区、村委会走访,看其是否有保障诉讼或和解的经济能力;与被害人或被害方代表见面,看其对犯罪嫌疑人的态度和想法,是否愿意调解或和解。在听取了当事人双方意见的基础上,该院配合相关单位,坚持依法、自愿原则,促进双方通过和解方式解决问题、矛盾,从而成功消弭涉检上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树立监督意识,事后跟踪介入。为确保案件质量和监督实效,该院视角后延,强化监督,努力做到两个“跟踪”:一是诉讼过程跟踪监督,建立案件跟踪监督卡制度。在本院公诉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对公安机关直接移送审查起诉或无逮捕必要不捕直接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诉讼情况进行逐案登记、逐案跟踪、动态监控,巩固前期侦查监督效果。二是考察跟踪监督。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作出宽缓处理后,建立专门的案件档案,并积极延伸检察职能,采取电话、信函、上门了解等形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考察,并与社区、单位、家人等督促落实帮教措施。
在《规定》实施后不久,宁波市海曙区检察院就通过提前介入一起因家庭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刑事和解工作,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刑事和解,并建议公安机关依法作出了撤销案件处理。这是宁波市海曙区检、警两家实施《关于可能达成刑事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实施提前介入的若干规定》以来的首例成功和解案件。
在该案中,赵某因与其妻关系紧张,经常吵架闹离婚,赵妻的哥哥李某得知后赶来与赵某理论。双方互相推搡进而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李某的手指被扳断。经法医鉴定,已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害人李某多次表示不愿和解。承办检察官在接到公安分局的提前介入通知后,认真阅读卷宗材料,结合犯罪的动机、性质以及与被害人的关系等诸多因素,走访这名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并向其同事、家人询问其在单位的日常表现。经过深入调查,办案检察官了解到赵某在单位表现一向较好,与领导及同事的关系处<